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朱儒文、曹博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儒文 訴訟代理人 鍾進勝 被 告 曹博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劉鈺群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6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