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邱怡菁、許創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 告 邱怡菁 被 告 許創盛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上被告因100年度交簡字第81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