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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曹博偉
被告
劉鈺群
被告
林易佑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法官王耀興

上列被告等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檢察官起訴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

應更正為「99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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