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曹博偉
- 被告
- 劉鈺群
- 被告
- 林易佑
-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法官王耀興
上列被告等因犯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檢察官起訴案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
應更正為「99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