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芷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芷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第4行「99年8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9月23日」、第5至6行「99年11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12月16日」外,餘引用
二、爰審酌被告張芷瑄前經觀察、勒戒,並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猶未能戒除毒癮,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己身身心健康,並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害;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手段、方式、施用毒品種類,及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