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2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志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犯罪動機、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又非屬違禁物,且不能證明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