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竑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竑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竑樺因收受贓物、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805號,及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63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拘役20日、45日(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