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玟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玟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李玟慧因附表所示之罪(按:附表編號所示5之罪名應為偽造「署押」,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偽造「印文」),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