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王耀興
- 法定代理人李景仁
- 當事人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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