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