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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8號

聲請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源昌盛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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