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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恩典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尚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恩典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理由

受刑人恩典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占等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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