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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厚辰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尚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厚辰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

理由

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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