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吳克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100年度執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克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吳克強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10000076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2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經傳拘無著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日宜檢文典100執1954字第17611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