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子庭
- 被告
- 邱清松
- 被告
- 林承諺
- 被告
- 黃伯偉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火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47、4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子庭、邱清松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黃子庭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邱清松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3、43之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2、44至47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承諺、黃伯偉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43、43之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2、44至4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子庭(原名黃蒼海,民國98年6月26日改名,綽號「阿海」)、邱清松、黃伯偉(黃子庭之子)、林承諺(原名林丁烽,於99年11月16日改名,綽號「阿烽」,黃子庭之甥)。黃子庭與邱清松共同基於以含有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之感冒藥為原料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林承諺、黃伯偉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由黃子庭負責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工具及化學藥劑及負責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由邱清松負責尋找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處所,並在黃子庭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時在旁擔任助手,接受黃子庭指揮負責搬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原料及清洗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林承諺、黃伯偉則接受黃子庭指揮搬運製毒工具、化學藥劑、原料至製毒處所,並在現場擔任把風、或以油漆掩飾黃子庭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時所生異味,以躲避檢、警追緝之工作。黃子庭自100年3、4月間某日起至100年8月25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向陳芳輝所經營設於新北市○○區○○街97號之「正平安藥局」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為渠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由黃子庭與邱清松或林承諺一同開車前往購買搬運。邱清松於100年5月22日覓得宜蘭縣蘇澳鎮○○路537號處所為渠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後,由黃子庭於100年5月24日與房東方宗榮簽約承租宜蘭縣蘇澳鎮○○路537號,做為渠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再由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原料、化學藥劑等搬入該處開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黃子庭於該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時,由邱清松在旁擔任助手,負責清洗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或搬運原料、工具等;林承諺、黃伯偉則依黃子庭指揮,該處一樓油漆,以掩飾黃子庭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產生之異味,並偶而觀看窗外有無可疑人物,藉此躲避檢警查緝。黃子庭、邱清松則以將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膠囊,以有機溶劑(如甲醇、二甲苯、丙酮)溶解,再以濾紙、漏斗、抽氣馬達組合(含水管、水桶及礦泉水瓶)等萃取假麻黃,再與紅磷、碘、蒸餾水放入燒瓶,以加熱器加熱,復以冷凝管冷凝後,製成甲基安非他命溶液,再以氫氧化鈉調整酸鹼值,並以PH電子測試器、PH 測試劑測試酸鹼值,復加入有機溶劑(如甲醇、二甲苯、丙酮)萃取甲基安非他命,再以氯化鈉「鹽析」效用,使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易析出,並置入冰箱結成白色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之方法(俗稱「紅磷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黃子庭懷疑渠等前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遭警調查,遂由邱清松於100年7月1日起將其原向房東陳耀輝承租之桃園縣蘆竹鄉○○街43號1樓房間,換承租於該處地下一樓房間,另以黃子庭之女友賴芬玲之名義承租該處地下一樓另一間房間,由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將前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工具、原料、化學藥劑搬運至該處,接續以前開方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直至100年8月25日為警持搜索票於100年8月25日12時20分許起至16時30分許止,在桃園縣蘆竹鄉○○街43號地下室內扣得如附表所載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工具、化學藥劑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品。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請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以下所採用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同意做為審理資料,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對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即販賣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予黃子庭之陳芳輝於偵查中、證人即宜蘭縣蘇澳鎮○○路539號房東、證人即桃園縣蘆竹鄉○○街43號房東陳耀輝分別於警詢之證述可參,復有如附表所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原料、化學藥劑等物扣案可證。被告黃子庭向陳芳輝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9月28日FDA管字第1000062349號函及該函所附「正平安西藥房自99年9月至100年9月間購買含有麻黃素類製劑相關明細資料可佐(見100年度偵字第3547號卷二第426至427頁)。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在上開租處活動等情形,有員警於100年6月3日、5日、7日、10日、11日、14日、16日在宜蘭縣蘇澳鎮○○路537號蒐證照片共83張(見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454號卷第358至394頁)、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於100年6月16日16時30分許在宜蘭縣蘇澳鎮○○路537號門前樑柱旁丟棄之4紙空紙盒及垃圾袋(含袋內物品)之照片共9張(見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454號卷第395至399頁)、員警於100年7月26日、28日、29日及100年8月1日、2日、5日、6日、7日、22日、23日跟監及蒐證照片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在桃園縣蘆竹鄉○○街43號等處活動情形共57張(見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454號卷第400至428頁)及刑警大隊偵一隊偵辦黃子庭及邱清松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工廠案現場照片共174張(見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454號卷第460至546頁)存卷可查。被告黃子庭與邱清松製毒之規模已屬毒品工廠等情,復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黃子庭及邱清松等人涉嫌製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工廠現場勘查報告(見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454號卷第429至546頁)附卷可稽。且依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並參酌扣押物品目錄,查獲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時所需之紅磷、碘及其他化學製劑,圓底燒瓶、冷凝製置及加熱攪拌器等裝備,且證物部分業已檢出原料假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縱上研判,認本案符合甲基安非他命(紅磷法)製毒工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1月10日警署刑偵字第1000143487號函(100年度偵字第3547號卷二第402頁)在卷可查。再者,被告黃子庭與邱清松確有在該處製毒等情節,經員警於現場採證,採證之編號50-1煙蒂、50-2煙蒂(均採自桃園縣蘆竹鄉○○街43號地下室前房間內桌子上)檢出同一男性DNA-STR型別,與被告黃子庭之DNA型別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1月14日刑醫字第1000120804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又編號10-1(採自證物編號10玻璃燒杯上)、編號17-1(採自編號17氯仿瓶上)指紋,與被告邱清松指紋卡之左食指、左中指指紋相符;編號10-2(採自編號10玻璃燒杯上)、30-2指紋(採自編號30分液漏斗上)與被告黃子庭指紋卡之左拇指、右中指指紋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0月4日刑紋字第1000121226號鑑定書(見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454號卷第456至458頁)在卷可憑。復且,扣案之疑似感冒藥碇粉末(現場編號2),經檢視為白色顆粒,驗前毛重241.50公克,取0.70公克鑑定用罄,餘233.82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21.10公克;扣案之疑似感冒藥碇粉末(現場編號2-1),經檢視為米白色顆粒,驗前毛重197.86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190.50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22.90公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現場編號3),經檢視為白色黏稠物質,驗前毛重46.65公克,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42.06公克,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扣案之黃色液體1瓶(現場編號4),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含白色沉澱物),驗前毛重29.67公克,取0.55公克鑑定用罄,餘10.13公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扣案之黑色滷水1瓶(現場編號29),經檢視為褐色黏稠物質,驗前毛重22.10公克,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2.69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20%;扣案之黑色滷水1瓶(現場編號43),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5.63公克,取2.27公克鑑定用罄,餘14.37公克,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扣案之黑色滷水1瓶(現場編號43-1),經檢視為褐色黏稠物質,驗前毛重25.25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5.85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1盒(現場編號47),經檢視為白色長方形塑膠盒,內有微量白色晶體,量微無法稱重,以有機溶劑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9月27日刑鑑字第1000116506號鑑定書(見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454號卷第459至460頁)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00年度偵字第3547號卷第233頁)各1份存卷可按。此外,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監字第55號、65號、81號、100號、100年度聲監續字第49號、61號、63號、68號、69號、78號、80號、83號、85號、87號、88號、89號、91號、92號通訊監察書及執行前開通訊監察書之通訊監察內容譯文附卷可憑,堪認被告黃子庭、邱清松確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三、次查,被告黃伯偉、林承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幫忙被告黃子庭搬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原料、化學藥劑等至宜蘭縣蘇澳鎮○○路537號,並在該處油漆掩飾被告黃子庭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異味,且偶而該處探看外界動靜之工作等犯行,且有上開扣案證物及鑑驗文書為證,渠2人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亦堪認定。
四、被告黃子庭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等所製造之毒品,倘非可供施用,因無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即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其製造行為應僅該當於該條之製造毒品未遂云云。惟查,本件查獲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品,有扣案之黑色滷水1瓶(現場編號43),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5.63公克,取2.27公克鑑定用罄,餘14.37公克,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扣案之黑色滷水1瓶(現場編號43-1),經檢視為褐色黏稠物質,驗前毛重25.25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5.85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1盒(現場編號47),經檢視為白色長方形塑膠盒,內有微量白色晶體,量微無法稱重,以有機溶劑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安非他命(Amphetamine)等成分,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9月27日刑鑑字第1000116506號鑑定書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又典型紅磷法製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在第一階段係由感冒藥萃取麻黃鹼,第二階段係由麻黃鹼轉換成甲基安非他命,此階段可產生含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之滷水;第三階段則純化結晶出甲基安非他命,即產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又現場純化結晶出甲基安非他命之化學試劑、萃取設備及結晶設備俱全,復有前揭現場勘察報告可參。從而依上開扣案之物品可知本件已有未經純化之溶液(即含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之滷水),就製造過程而言,該等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上之製成品,縱於不乏雜質,不夠好用,但尚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應為既遂。況且本件尚於容器上查獲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之白色晶體,縱然量微,仍難謂非已達既遂。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詞,尚無足採。事證明確,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之犯行應均堪認定。
五、核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承諺、黃伯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承諺、黃伯偉應依上開罪名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詳後述)。是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就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林承諺、黃伯偉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確有製毒及幫助製毒之犯行,應認係自白,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林承諺、黃伯偉並依法與前述幫助犯減輕部分遞減之。爰審酌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共同參與製造及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以威脅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被告黃子庭為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集團之主謀,被告邱清松雖非主謀,然參與程度甚深,然被告林承諺、黃伯偉與被告黃子庭為甥舅及父子關係,衡情對於被告黃子庭之指示難以拒卻,又本件製毒規模尚小,對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非劇,雖達製成毒品之階段,惟量屬甚微,危害尚輕,且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林承諺、黃伯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並斟酌渠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林承諺、黃伯偉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茲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林承諺、黃伯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公訴人求處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有期徒刑8年、7年,本院認衡諸渠等製毒手法、成效及社會危害性等情,認檢察官求刑尚嫌過重,附此敘明。及扣案如附表編號43、43之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至42、44至4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黃子庭、邱清松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子庭、邱清松供明在卷,爰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47中之置物保鮮盒內之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微量白色晶體,已鑑驗用罄,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被告黃子庭行動電話2支、邱清松行動電話3支及林承諺之行動電話1支,具有日常通話性質;礦泉水、茶飲料罐及煙灰缸,並非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且被告黃子庭供稱此與製造毒品無關,是上開物品均無證據證明為本件製造毒品所用之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林承諺、黃伯偉與被告黃子庭、邱清松係共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罪嫌。訊據被告林承諺、黃伯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則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渠等未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僅依被告黃子庭之指示在租屋處刷油漆、幫忙搬東西、偶而探看外面動靜等語。經查,被告林承諺、黃伯偉確未參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有黃子庭、邱清松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參。又依員警於上開製毒現場採證之結果,亦未有被告林承諺、黃伯偉在製造毒品有關之材料或工具上採得指紋或其他跡證,被告林承諺、黃伯偉等稱渠等在該處刷油漆、搬東西,偶而自屋內探看外界動靜等情,尚屬可採。是被告林承諺、黃伯偉客觀上應確未著手實施製造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堪認定。至於被告林承諺、黃伯偉主觀上是否以與被告黃子庭、邱清松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上開幫助之行為,依證人黃子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林承諺、黃伯偉只是純粹幫忙,沒有取得什麼對價,油漆及搬運東西時,他們問這是要做什麼,伊要他們不要囉嗦等語。再參諸被告林承諺為被告黃子庭之甥、被告黃伯偉為被告黃子庭之子,對於長輩命令協助,衡情應有難違之處。而本件從事製造毒品工作之人為被告黃子庭與邱清松,被告林承諺、黃伯偉所為均非構成要件之行為,是被告林承諺、黃伯偉主觀上是否以共同正犯之犯意參與本件犯行,尚乏證據足資證明。公訴人認被告林承諺、黃伯偉為共同正犯,尚有誤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幫助犯,並予論科如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證物│品 名 │數量 │備註 │ │編號│ │ │ │ ├──┼─────────┼────┼────────────────┤ │01 │感冒膠囊(2400顆)│780公克 │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鼻通寧」│ │ │藥粉 │ │感冒膠囊共1箱。 │ ├──┼─────────┼────┼────────────────┤ │02 │感冒藥粉 │2瓶(439│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 │ │ │公克) │㈠證物編號02部分: │ │ │ │ │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成分。 │ │ │ │ │ 2.驗前毛重241.50公克(包裝塑膠│ │ │ │ │ 袋重6.98公克),取0.70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233.82公克,純度9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1.10公克 │ │ │ │ │ 。 │ │ │ │ │㈡現場編號2-1部分: │ │ │ │ │ 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成分。 │ │ │ │ │ 2.驗前毛重197.86公克(包裝塑膠│ │ │ │ │ 袋重6.98公克),取0.38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190.50公克,純度12│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2.90公克 │ │ │ │ │ 。 │ ├──┼─────────┼────┼────────────────┤ │03 │萃取假麻黃鹼後之感│1600公克│採集部分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 │ │冒藥粉白色殘渣 │ │㈠驗前毛重46.65公克(包裝塑膠袋 │ │ │ │ │ 重3.93公克)。 │ │ │ │ │㈡1.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42.06 │ │ │ │ │ 公克。 │ │ │ │ │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3.未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成分。 │ ├──┼─────────┼────┼────────────────┤ │04 │黃色疑似萃取後假麻│865公克 │採集部分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 │ │黃鹼溶液 │ │㈠驗前毛重29.67公克(包裝玻璃瓶 │ │ │ │ │ 重18.99公克) │ │ │ │ │㈡1.取0.55公克鑑定用罄,餘10.13 │ │ │ │ │ 公克。 │ │ │ │ │ 2.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成分。 │ ├──┼─────────┼────┼────────────────┤ │05 │5000ml燒杯 │1個 │ │ ├──┼─────────┼────┼────────────────┤ │06 │大型瓷器漏斗 │1只 │ │ ├──┼─────────┼────┼────────────────┤ │07 │抽器馬達 │1台 │ │ ├──┼─────────┼────┼────────────────┤ │08 │萃取感冒藥粉後殘餘│1桶 │ │ │ │水 │ │ │ ├──┼─────────┼────┼────────────────┤ │09 │粉紅色塑膠漏斗 │1支 │ │ │ │ │ │ │ ├──┼─────────┼────┼────────────────┤ │10 │燒杯、量杯 │15個 │燒杯3000ml(1個)、100 0ml(4個 │ │ │ │ │)、600ml(2個)、500ml(3個)、│ │ │ │ │250m l(2個)、量杯1200ml(3個)│ ├──┼─────────┼────┼────────────────┤ │11 │紅磷(500公克) │13罐 │ │ ├──┼─────────┼────┼────────────────┤ │12 │紅磷(500公克) │6罐 │ │ ├──┼─────────┼────┼────────────────┤ │13 │碘晶體(500公克) │2罐 │ │ ├──┼─────────┼────┼────────────────┤ │14 │氯化鈉(500公克,1│7瓶 │ │ │ │瓶)、氫氧化鈉( │ │ │ │ │500公克,6瓶) │ │ │ ├──┼─────────┼────┼────────────────┤ │15 │丙酮(500CC) │3瓶 │ │ ├──┼─────────┼────┼────────────────┤ │16 │醋酸鈉(500公克) │1瓶 │ │ ├──┼─────────┼────┼────────────────┤ │17 │氯仿(500CC) │1罐 │ │ ├──┼─────────┼────┼────────────────┤ │18 │濾紙(15公分) │1盒 │ │ ├──┼─────────┼────┼────────────────┤ │19 │加熱爐(直徑30公分│1只 │ │ │ │) │ │ │ ├──┼─────────┼────┼────────────────┤ │20 │圓形燒瓶(1000ml)│1個 │ │ ├──┼─────────┼────┼────────────────┤ │21 │甲醇(3000公克,含│1桶 │ │ │ │桶重) │ │ │ ├──┼─────────┼────┼────────────────┤ │22 │二甲苯(10公斤) │1桶 │ │ ├──┼─────────┼────┼────────────────┤ │23 │碘晶體(含瓶重600 │18罐 │ │ │ │公克) │ │ │ ├──┼─────────┼────┼────────────────┤ │24 │PVC油抽器 │1支 │ │ ├──┼─────────┼────┼────────────────┤ │25 │塑膠桶及杓子 │1組 │ │ ├──┼─────────┼────┼────────────────┤ │26 │電子秤(大、小) │2台 │ │ ├──┼─────────┼────┼────────────────┤ │27 │小型彌封塑膠袋 │1袋 │ │ ├──┼─────────┼────┼────────────────┤ │28 │鹽酸(500ml) │1瓶 │ │ ├──┼─────────┼────┼────────────────┤ │29 │反應爐具(加熱器、│1組 │採集部分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 │ │3000ml燒瓶、李畢氏│ │㈠經檢視為褐色黏稠物質,驗前毛重│ │ │冷凝管2支、導管2條│ │ 22.1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8.99公│ │ │、水管及大型水桶)│ │ 克) │ │ │ │ │㈡1.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2.69公│ │ │ │ │ 克。 │ │ │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e)│ │ │ │ │ 成分。 │ │ │ │ │ 3.純度約20%。 │ ├──┼─────────┼────┼────────────────┤ │30 │1000ml分液漏斗 │1支 │ │ ├──┼─────────┼────┼────────────────┤ │31 │固定鐵環 │2個 │ │ ├──┼─────────┼────┼────────────────┤ │32 │紅磷(已開啟) │1罐 │ │ ├──┼─────────┼────┼────────────────┤ │33 │碘晶體(已開啟) │1罐 │ │ ├──┼─────────┼────┼────────────────┤ │34 │二甲苯(含桶重3500│1桶 │ │ │ │公克) │ │ │ ├──┼─────────┼────┼────────────────┤ │35 │粉紅色塑膠漏斗 │2支 │ │ ├──┼─────────┼────┼────────────────┤ │36 │水管、電線燈 │1組 │ │ ├──┼─────────┼────┼────────────────┤ │37 │瓦斯爐 │1台 │ │ ├──┼─────────┼────┼────────────────┤ │38 │瓦斯爐 │1台 │ │ ├──┼─────────┼────┼────────────────┤ │39 │瓦斯桶 │1桶 │ │ ├──┼─────────┼────┼────────────────┤ │40 │平底鍋 │1個 │ │ ├──┼─────────┼────┼────────────────┤ │41 │平底鍋 │1個 │ │ ├──┼─────────┼────┼────────────────┤ │42 │米色鐵基座 │1個 │ │ ├──┼─────────┼────┼────────────────┤ │43 │滷水(1000ml,燒杯│310公克 │採集部分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 │ │裝) │ │㈠經檢視為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5. │ │ │ │ │ 6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8.99公克 │ │ │ │ │ ) │ │ │ │ │㈡1.取2.27公克鑑定用罄,餘14.37 │ │ │ │ │ 公克。 │ │ │ │ │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Methamphetamine) │ │ │ │ │ 3.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成分。 │ ├──┼─────────┼────┼────────────────┤ │43-1│滷水(500ml,燒杯 │50公克 │採集部分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 │ │裝) │ │㈠經檢視為褐色黏稠物質,驗前毛重│ │ │ │ │ 25.25公克(包裝玻璃瓶重18.99公│ │ │ │ │ 克) │ │ │ │ │㈡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 │ Amphetamine)成分。 │ │ │ │ │ 3.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 │ ├──┼─────────┼────┼────────────────┤ │44 │酸鹼檢測器及檢測劑│1組 │ │ │ │(瓶) │ │ │ ├──┼─────────┼────┼────────────────┤ │45 │1000ml分液漏斗 │1支 │ │ ├──┼─────────┼────┼────────────────┤ │46 │塑膠管 │2條 │ │ ├──┼─────────┼────┼────────────────┤ │47 │桶子 │2個 │置物保鮮盒內微量白色晶體,以有機│ │ ├─────────┼────┤溶劑洗滌後,取其洗滌液鑑定: │ │ │置物保鮮盒 │1個 │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Methamphetamine) │ │ │濾網 │2個 │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 Amphetamine)成分。 │ │ │小型乳頭吸管 │1包 │ │ │ ├─────────┼────┤ │ │ │油漆刷 │1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