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惠玲張育彰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昆鋒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昆鋒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昆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販賣二級毒品的犯行,否認販賣一級毒品及轉讓一、二級毒品的犯行,惟有證人證詞、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證物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第8條第1、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確有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且被告所述情節前後不一,亦與證人所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且自民國100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嗣又裁定自100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已於100年5月16日審理期日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復裁定自100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本案業已審結,且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已於100年8月15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0年8月15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劉家祥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