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玄昌
- 被告
- 鄭坤文
- 被告
- 謝士雄
- 被告
- 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玄昌
- 代表人
- 共 同 黃豪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696、3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稱:
一、
(一)美商實維三維公司(Dassault Systemes SolidWorks Corporation):美商實維三維公司係從事軟體開發之公司,就「SolidWorks」電腦程式著作及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版本享有著作權。
(二)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美商微軟公司,就「Windows」「Office(包括:Excel、Outlook、PowerPoint、Word及其他相關軟體)」等電腦程式著作及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版本享有著作權。
(三)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美商歐特克公司係從事軟體開發之公司,就「AutoCAD」電腦程式著作及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版本享有著作權。
(四)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美商實維三維公司係從事軟體開發之公司,就「Acrobat」「Illustrator」等電腦程式著作及其使用手冊之一切發行版本享有著作權。
二、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號、代表人:張玄昌),從事消防偵測器製造事業。張玄昌係該公司負責人(100年6月15日擔任董事長),鄭坤文係該公司前任負責人(100年6月15日卸任董事長),謝士雄係該公司總經理(一直擔任總經理),上開三人均係負責該公司電腦軟硬體採購、使用、管理及其他重大決策等事項之人。自96年初起至101年2月23日止,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人,基於共同違反著作權之犯意,未經美商實維三維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同意,以「購買一份合法版本電腦軟體後,再將該合法版本電腦軟體重製到公司內所有需要使用的員工個人電腦設備上,供員工使用」方式,侵害上開公司所有之「SolidWorks」電腦程式著作、「Windows」「Office(包括:Excel、Outlook、PowerPoint、Word及其他相關軟體)」電腦程式著作、「AutoCAD」電腦程式著作、「Acrobat」電腦程式著作等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1項第5款罪嫌;被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均係被告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玄昌)之代表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3條第3款之罪,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該法人即被告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應科以同條之罰金等語。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告訴人美商實維三維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告訴被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等情,起訴書認被告張玄昌、鄭坤文、謝士雄等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1項第5款之罪;被告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玄昌),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該法人即被告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應科以同條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