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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育彰

原告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原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告
頂鋒機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永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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