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國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國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國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19號、第230號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