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政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政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年1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3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3月3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