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全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全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張全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四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