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宜隆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宜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宜隆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