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霖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