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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永勝許乃文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訴人
李國榮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2年7月23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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