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 原告
- 邱政明
- 被告
- 林志賓
- 被告
- 勝嘉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再春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訴字第7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訴字第7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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