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永勝劉致欽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告
邱政明
被告
林志賓
被告
勝嘉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再春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訴字第7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