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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7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6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樵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樵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被告所犯上開公然猥褻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簡易庭法 官 張育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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