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于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于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于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持有第2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