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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政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政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年1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8943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2年3月3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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