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姿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姿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姿瑩因犯侵占、竊盜共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