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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竑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竑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陳竑廷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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