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林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