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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林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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