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一)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曾文義因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