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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號

準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謝佩玲辜漢忠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5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藍靖凱
選任辯護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靖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藍靖凱因準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3月8日予以羈押,於101年6月8日延長羈押,於101年8月8日再次延長羈押,茲查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之情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準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