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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謝佩玲辜漢忠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2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應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應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何應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6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9年6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何應昌以從事農藥及肥料代工為業,陳天佑(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係設於宜蘭縣壯圍鄉○○路324 號天佑農業資材行(稅籍地址設於宜蘭縣壯圍鄉○○村○○路26號)之實際負責人,以農藥販賣為業,陳天佑、何應昌從事農藥買賣多年,均明知「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TPTA)係使用於毒殺福壽螺(或稱金寶螺)之劇毒農藥,具有導致人類胎兒畸形及對生態環境之嚴重危害,乃業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藥管理法第6 條公告,自88年1 月1 日起即禁止銷售、使用,詎何應昌竟基於販賣「三苯醋錫」禁用農藥之犯意,由何應昌於不詳時、地向不詳成年人購入「三苯醋錫」後,於100年12月間某日,在宜蘭縣壯圍鄉○○路324號天佑農業資材行內,何應昌以每包(100克)新台幣(下同)70元之價格,販賣三苯醋錫300包給陳天佑,陳天佑購置後,基於販賣「三苯醋錫」禁用農藥之犯意,將「三苯醋錫」農藥放在隔鄰之宜蘭縣壯圍鄉○○路320號附屬鐵皮倉庫內以躲避查緝,並以每包90元價格販賣給農民,於100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1年2月13日遭查緝之日止,共計販賣139包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據報於101年2月13日持本院簽發之搜索票,在上開鐵皮倉庫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陳天佑尚未販售之裸包「三苯醋錫」農藥2箱共計161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及被告何應昌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282 頁),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式取得之情形,均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曾販售「三苯醋錫」農藥予陳天佑,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是98年以前賣「三苯醋錫」給陳天佑的,陳天佑應該是記錯時間了,98年的時候,伊陸陸續續大約賣了1 、200 箱給陳天佑,1 箱100 包,合計大約賣了1 、2 萬包,大約2 、3 個月內賣給陳天佑,1 包約50、60元,陳天佑買了1 、200 箱,怎麼可能沒有存貨,101 年2 月13日陳天佑被查扣的「三苯醋錫」農藥都是伊98年以前賣給他的云云。經查:

㈠於101 年2 月13日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持本院簽發之搜索票,在宜蘭縣壯圍鄉○○路320 號附屬鐵皮倉庫內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陳天佑尚未販售之裸包「三苯醋錫」農藥2 箱共計161 包,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101 年3 月8 日動植防四字第1010000832A 號函文、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第42頁至第46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據證人陳天佑於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均證述:伊認識被告應該有4 、5 年了,因為被告會來店裡推銷農藥,伊之前有跟被告買過好幾次營養劑之類的物品,伊在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時,因為突然發生這件事情,加上伊的太太當時身體不好在住院,很多事情伊一時想不起來,伊才會回答說被告之前沒有跟伊推銷過物品,後來伊回想之後,並且去找電話及聯絡資料,找到被告的電話及姓名,伊有提供給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伊是在100 年12月某日跟被告購買這批禁用的農藥,被告直接將農藥載在車上,伊將錢給被告,說要幾包,被告就直接從車上下貨給伊,伊總共買了3 件,1件100包,共300包,這300包都是被告直接從車上下貨給伊,每包進價70元,伊1包賣80元至90元,共賣出100 多包,被查獲時還有161包還沒有賣出,98年2月以前伊沒有跟被告買過「三苯醋錫」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90頁、本院卷第283頁至第286頁),觀諸證人陳天佑與被告素無怨隙,當無虛偽陳述以誣陷被告之惡念存在,而證人陳天佑歷次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堪認具有相當之可信度。參酌證人陳天佑所經營之農業資材行係位在宜蘭縣壯圍鄉,僅具有一般規模,此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2279號卷第25頁),證人陳天佑豈有可能於短短2、3個月內,大額購買50萬元至120萬元不等之「三苯醋錫」,用以往後數年之販賣?被告所辯諸節,顯與常情有違,況證人陳天佑究係98年以前向被告購買,抑或100年12月間某日向被告購買,對於證人陳天佑己身所涉之罪責並無不同,證人陳天佑自無虛偽陳述購買日期之必要,是被告上開所辯,自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 項之販賣禁用農藥罪。被告販賣禁用農藥前所為陳列、儲藏禁用農藥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禁用農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曾受有如上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販賣禁用農藥之前科,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犯行,被告販賣禁用農藥予他人使用,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管理之機制,且無視國家禁止使用「三苯醋錫」之禁令,而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犯後猶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手段、被告所販賣之「三苯醋錫」數量、價值、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末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 項之刑事沒收規定,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19條、第37條或第38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考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藥與禁用農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而非在刑事沒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規定刪除,是就查扣之各該禁用偽農藥之行政沒入處置,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參以扣案之禁用農藥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響,倘如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準此,自宜由專業之主管機關執行沒入為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農藥管理法4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農藥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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