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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

違反農藥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江德千賴妙雲許旭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丙○○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三、四四九四、四四九五、四五一九、四五二0、八

六五七、八六八0、九二五四、九三二四、一0四九0、一四三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敘明上訴理由陳述稱:原審分別判處被告乙○○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被告甲○○有期徒刑六月、被告丙○○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被告丁○○有期徒刑四月,固非無見。惟查: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告上開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九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自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所稱之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非指一律齊頭之平等待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對相同之條件事實,始得為相同之處理,倘若條件事實有別,則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予以適度之處理,禁止恣意為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六四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甲○○前於九十七年二月間起迄同年六月間遭查獲止,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詎渠猶不知悔改,旋即故態復萌,於九十七年六、七月間再為本件犯行,嗣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遭查獲,顯無悛悔之意。原審就被告甲○○所涉本件加工偽農藥部分,再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有期徒刑六月,恐不符平等原則。又被告等加工販售之禁、偽農藥均含有禁止製造、加工、輸入、銷售、使用之成分,易對人體致生生殖性之毒害,且有致癌、致畸胎之危險,並造成環境之污染,兼衡被告加工、分裝及販賣禁、偽農藥,係屬低成本、高獲利及高社會成本之行為,渠等僅為一己之私,率爾為此損人利己之行為,將前述社會成本轉嫁由公眾承擔,所生危害非輕。被告乙○○、甲○○、丙○○及丁○○等均獲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寬典,恐致渠等心生僥倖,於繳納罰金完畢後,再次貪圖製造禁、偽農藥利益而重蹈覆轍,難收矯正之效。原審量刑似嫌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三、本院查:

㈠上訴人因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敘明上訴理由,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立法修正理由及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上訴人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之。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則不在命補正之列(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六十二點),合先敘明。

㈡經核上開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理由,仍非屬所謂之具體理由【即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意旨參見】,本件上訴人上訴理由陳述稱:查被告甲○○前於九十七年二月間起迄同年六月間遭查獲止,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詎渠猶不知悔改,旋即故態復萌,於九十七年六、七月間再為本件犯行,嗣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遭查獲,顯無悛悔之意。原審就被告甲○○所涉本件加工偽農藥部分,再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有期徒刑六月,恐不符平等原則。又被告等加工販售之禁、偽農藥均含有禁止製造、加工、輸入、銷售、使用之成分,易對人體致生生殖性之毒害,且有致癌、致畸胎之危險,並造成環境之污染,兼衡被告加工、分裝及販賣禁、偽農藥,係屬低成本、高獲利及高社會成本之行為,渠等僅為一己之私,率爾為此損人利己之行為,將前述社會成本轉嫁由公眾承擔,所生危害非輕。被告乙○○、甲○○、丙○○及丁○○等均獲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寬典,恐致渠等心生僥倖,於繳納罰金完畢後,再次貪圖製造禁、偽農藥利益而重蹈覆轍,難收矯正之效。原審量刑似嫌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之判決為上訴之理由,而俱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六六六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乙○○、甲○○、丙○○、丁○○四人有關量刑方面,已詳為審酌被告乙○○未經農委會許可,私自取得農藥原體及農業原料後,為圖不法利益,擅自違法加工偽農藥販賣予他人使用,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之管理,而有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且影響環境生態;被告甲○○,前於九十七年間,甫因製造偽農藥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而未能記取教訓,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明知被告乙○○非法加工偽農藥,仍受僱於被告乙○○而謀不法利益,自應予非難,另審酌被告乙○○、丙○○、丁○○均明知偽農藥及禁農藥,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可或業經主管機關禁止而不得販賣,竟無視法規,為圖己利,擅自販賣偽農藥或禁農藥,危害社會非輕,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惟念及渠等犯後均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後(見原判決書第一一頁),而分別量處其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乙○○、丙○○宣告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客觀形式上觀之,並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且刑度尚屬妥適,無過重或過輕之情形。至檢察官前開執為上訴理由其中所指「被告甲○○前於九十七年二月間起迄同年六月間遭查獲止,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五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詎渠猶不知悔改,旋即故態復萌,於九十七年六、七月間再為本件犯行,嗣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遭查獲」、「被告等加工販售之禁、偽農藥均含有禁止製造、加工、輸入、銷售、使用之成分,易對人體致生生殖性之毒害,且有致癌、致畸胎之危險,並造成環境之污染,兼衡被告加工、分裝及販賣禁、偽農藥,係屬低成本、高獲利及高社會成本之行為,渠等僅為一己之私,率爾為此損人利己之行為,將前述社會成本轉嫁由公眾承擔,所生危害非輕」等各節,除已業據原審法院於量刑時詳為審酌外(詳見上述),並未就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就量刑方面究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即難謂係具體理由。至檢察官上訴理由另指被告等均獲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寬典,恐致渠心生僥倖,於繳納罰金完畢後,再次貪圖製造禁、偽農藥利益而重蹈覆轍,難收矯正之效,則係屬推測之詞,亦難謂係具體理由】,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及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乙○○、甲○○、丙○○及檢察官均得上訴;被告丁○○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農藥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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