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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惠玲李岳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弘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54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弘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弘澤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同年8月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8月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另狀補提上訴理由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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