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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惠玲李岳王耀興

原告
張阿淑
被告
賴彩美
被告
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煌欽
被告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鴻銘
被告
林淑貞

      黃敏芬

      林嘉卿

      陳諺緯

一、上列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被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惟原告於民事追加被告及聲請狀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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