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 告 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忠銘 被 告 翁紳舜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第43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