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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惠玲王耀興李岳

原告
日本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薛忠銘
被告
翁紳舜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第43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李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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