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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敏雄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敏雄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受刑人黃敏雄因毒品、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51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13號及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21號、101年度易字第424號、101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中判處有期徒刑9月部分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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