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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紳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35號、102年度執字第150號),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0「犯罪日期」欄所之「101年9月14日下午3、4時許」應更正為「100年9月14日下午3、4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0「犯罪日期」欄雖記載「101年9月14日下午3、4時許」,惟查被告所犯該罪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73號判決,該次被告正確之犯罪時間應為民國100年9月14日下午3、4時許,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73號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誤寫,惟此部分誤寫並不影響於本件被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由本院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