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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

被告
倪四維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即抗告人係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收受本院延長羈押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10月15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受書狀戳章可稽,是抗告人之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書記官 陳 蒼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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