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
- 被告
- 倪四維
-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即抗告人係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收受本院延長羈押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10月15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受書狀戳章可稽,是抗告人之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