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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玉雲張育彰卓怡君

原告
李阿菊
被告
張永楨
被告
徐本嚴
被告
久大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啟立
被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訴訟代理人
莊宜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張永楨考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徐本嚴則考領有職業聯大貨車之駕駛執照,2人均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張永楨於民國101年8月15日18時59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沿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由東往西行駛,徐本嚴則於同日18時59分前某時,即將車號000-00號營業大貨車違規停放在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2段與五結中路路口。嗣於同日18時59分,張永楨駕駛上開曳引車行經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2段與五結中路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應於車道內行駛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車道內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道路上無障礙物,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超車不當而駛入來車車道,致所駕駛之上開曳引車之右前輪,不慎與同向行駛於車道內,由李阿菊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李阿菊人車倒地滑行後,撞擊到徐本嚴違規停放在該路段路邊之上開營業大貨車,造成李阿菊受有胸壁挫擦傷、左手肘挫傷、左足踝挫傷併瘀青及左大腿挫傷併瘀青血腫等傷害。而被告張永楨事故當時係受僱久大通運有限公司,被告徐本嚴係受僱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且2人均係執行業務過程中肇事致原告李阿菊受傷。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7萬2,2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張永楨、徐本嚴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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