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敏雄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敏雄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受刑人黃敏雄因毒品、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751號、101年度易緝字第113號及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21號、101年度易字第424號、101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中判處有期徒刑9月部分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