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宏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宏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判決、102年度簡字第9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