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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宏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宏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宏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81號刑事判決、102年度簡字第98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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