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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請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嘉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0‧0三七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47號被告張嘉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037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餘重0.0378公克),確實屬第二級毒品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扣押物品清單1紙、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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