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建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號、102年度執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建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高建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