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鉅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犯罪方式」欄及附表宣告刑欄內關於行為人「黃志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柯鉅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犯罪方式」欄及附表宣告刑欄內關於行為人「柯鉅興」之記載均誤寫為「黃志明」,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婉 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