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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謝佩玲張淑華陳雪玉

  • 原告
    畢ꆼ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畢ꆼ宏 畢嘉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畢效勣 張月柳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余國豪 被   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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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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