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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玉雲卓怡君張育彰

原告
頡昇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源
被告
林羿嘉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384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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