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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2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52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楚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楚軒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楚軒原為服役軍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而停役,依法屬後備軍人,惟因已於102年7月19日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是宜蘭縣後備指揮部依兵役法第37條第2款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命被告應臨時召集,惟被告卻意圖避免該臨時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影響國家兵員召集及管理,兼衡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警詢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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