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楚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楚軒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楚軒原為服役軍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而停役,依法屬後備軍人,惟因已於102年7月19日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出所,是宜蘭縣後備指揮部依兵役法第37條第2款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命被告應臨時召集,惟被告卻意圖避免該臨時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以上,影響國家兵員召集及管理,兼衡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警詢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