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9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文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文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文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復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仍不知悔改,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自陳國小畢業)與生活狀況(自陳現職為工,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簡易庭法 官 張育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