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振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一㈡犯罪時間「102年」應更正為「103年」。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