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宜隆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宜隆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陳宜隆因毒品、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以101年度簡字第761號、102年度簡字第50號、102年度易字第220號、102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